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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赵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8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宗民,河南省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女,1984年2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男,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七峰路61号。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方赵民初字第23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8月8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宗民,河南省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女,1984年2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男,汉族,住方城县城关镇七峰路61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建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宗民,被告黄某某及其代理人张义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3月19日生育儿子王某某。婚后二人感情较好,虽因家庭琐事生过气,但没有大的矛盾。2010年5月3日被告离家出走查无音讯。2013年7月份被告从外地回来后仍不同意回家,对原告及儿子也不管不问,不尽义务。至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为:
1、身份证;
2、结婚证;
3、户口本;
4、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当庭证词。
被告黄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虽然生过气,但没有大的矛盾。因生孩子时被告得了妇科病,被告离家是为了外出打工挣钱治病。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儿子,由原告支付抚养费,并给被告一间房屋及1.7亩承包田,共同偿还向娘家借的15000元医疗费。
被告向法庭提交方城县券桥乡七里店村村委证明一份作为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3月19日生育儿子王某某。婚后二人感情较好,虽因家庭琐事生过气,但没有大的矛盾。2010年5月3日被告离家外出打工。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儿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建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宜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