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2-349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小屯镇范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贾根玉,范湾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汝州市瑜皓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苏景义,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小屯镇范湾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瑜皓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汝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汝州市瑜皓煤业有限公司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汝州市瑜皓煤业有限公司的资源补偿价款1338932元。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清周 执行员 郭红光 执行员 杨松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赵乐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