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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分只与安阳市市场建筑房屋开发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09号 申请执行人王分只,男,1951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场建筑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王分只申请执行安阳市市场建筑房屋开发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北执字第309号
申请执行人王分只,男,1951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场建筑房屋开发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王分只申请执行安阳市市场建筑房屋开发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我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安阳市市场建筑房屋开发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为申请执行人王分只办理位于安阳市友谊路农贸市场商住楼2号楼4单元4号87.386㎡房地产权属证书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振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