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33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魏彩君,女,汉族,1966年3月生,住安阳市。 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魏彩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1090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魏彩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执行人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彩君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睿恒.书香雅居-11-3-403,合同备案号码d155a35b3145ac18)。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