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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杨玉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86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杨玉军,男,1969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玉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北执字第86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杨玉军,男,1969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县。
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玉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北民调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玉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玉军于2014年12月10日前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玉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玉军签订的睿恒﹒芳林花园-1-4-201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码5a42fd22f09a8e67)。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