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1085号 申请执行张国顺,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亭元,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桂云,女,汉族。 本院执行的张国顺申请执行王亭元、刘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亭元、刘桂云名下银行存款壹拾壹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