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44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鹤立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守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自宾。 被执行人朱会清。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鹤立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与朱自宾、朱会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自宾、朱会清已全部履行了(2014)浚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文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