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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鹤立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与朱自宾2人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44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鹤立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守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自宾。 被执行人朱会清。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鹤立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与朱自宾、朱会清追偿权纠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44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鹤立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守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自宾。
被执行人朱会清。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鹤立亚飞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与朱自宾、朱会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自宾、朱会清已全部履行了(2014)浚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文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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