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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武广诉被告李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514号 原告李武广。 被告李守锋(又名李锋)。 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武广诉被告李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洪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泌民初字第01514号
原告李武广。
被告李守锋(又名李锋)。
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武广诉被告李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罗洪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武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守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武广诉称,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价值为16298元的玻璃门和卷闸门,原告给被告安装固定好后,被告没有给付现金,于2014年1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无数次的催要,可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门款,为此,具文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守锋经本院向其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期满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武广在驿城区板桥镇板桥街经营一个门窗门市部。原告李武广于2013年春和2013年8月份分两次为被告李守锋安装玻璃门和卷闸门,被告只在第一次门安装好后给付原告门款8000元,其他门款没有给付。2014年1月28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门款16298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李武广门款16298元整,李锋,定于2月底之前清还,2014年元月28日。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提起了本次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守锋在购买原告李武广的物品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就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原告货款,被告在原告催要货款时拒不支付货款,应当承担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守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武广现金一万六千二百九十八元。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李守锋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洪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宗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