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张xx与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民初字第890号 原告张xx,女,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76年8月9日,住鹿邑县试量镇。 委托代理人王国峰,系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xx,男,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74年3月17日,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民初字第890号
原告张xx,女,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76年8月9日,住鹿邑县试量镇。
委托代理人王国峰,系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xx,男,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74年3月17日,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兴民,系鹿邑县司法局试量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xx与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峰、被告丁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兴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09年在鹿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大厅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共生育两女一男三个孩子,长女丁xx生于1996年3月14日,次女丁xx生于1998年5月22日,儿子丁xx生于1996年3月14日。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较短,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现双方分居,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三个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丁xx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多年和睦相处,不存在感情破裂的问题,不同意离婚。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鹿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系合法关系的事实予以采信。
依据以上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就本案事实综合认定如下:
1995年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09年4月2日在鹿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大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共生育两女一男三个孩子,长女丁xx生于1996年3月14日,次女丁xx生于1998年农历5月22日,儿子丁xx生于1996年农历4月9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19余年,又育有三个孩子,说明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还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今后双方要互谅互让,互相关心,多为对方考虑,多为子女考虑,和睦相处,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原告要求离婚,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丁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乾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朱 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