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二字第120号 原告任才发,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邦宏,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刘欢欢,男,1986年4月出生,汉族。 被告熊美勇,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才发诉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欢欢、熊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才发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才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元,由原告任才发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子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