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133号 原告郑其报,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旭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丰展,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其报诉被告张丰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其报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其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其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其报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 人民陪审员 胡秋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