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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其报诉张丰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133号 原告郑其报,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旭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丰展,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其报诉被告张丰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4133号
原告郑其报,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旭洲,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丰展,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其报诉被告张丰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其报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其报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其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其报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马垣宏
人民陪审员  胡秋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邵孝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