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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忠与张元杰、李红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785号 原告吴文忠,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元杰,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红章,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忠诉被告张元杰、李红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785号
原告吴文忠,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元杰,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红章,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忠诉被告张元杰、李红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忠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文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吴文忠承担。
审判员  胡晓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康译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