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785号 原告吴文忠,男,1954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元杰,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红章,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忠诉被告张元杰、李红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忠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文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吴文忠承担。 审判员 胡晓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康译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