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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铭与南阳市三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河分理处、唐河奥斯卡国际影城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唐民一初字第1395号 原告王林铭,男。 委托代理人郑广秀、邢丽遵唐河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市三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河分理处。 法定代表人李金星,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向涛,河南海涛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唐民一初字第1395号
原告王林铭,男。
委托代理人郑广秀、邢丽遵唐河县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市三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河分理处。
法定代表人李金星,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向涛,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河奥斯卡国际影城。
法定代表人樊国胜,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林铭与南阳市三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河分理处(以下简称三琦装饰公司)、唐河奥斯卡国际影城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铭及委托代理人郑广秀、邢丽遵;被告三琦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星及委托代理人张向涛、被告唐河奥斯卡国际影城的法定代表人樊国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三琦装饰公司在被告唐河奥斯卡国际影城承包装修工程,2012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三琦装饰公司把其承包的工程顶部、墙壁、门口等木工制作部分发包给我们,包工不包料,双方约定每平方米90元工钱。经双方确认装修面积1320平方米,加之我们制作、安装的庭号灯工钱1200元,被告三琦装饰公司共拖欠我们120000元,后经追要,被告三琦装饰公司支付64000元,下余的56000元经多次追要,被告三琦装饰公司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请求被告清偿拖欠的工钱。
原告提供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村委证明以证实原告的个人基本信息,王林铭与王四是同一个人;(2)原告装修设计图及照片,以证实原告从被告三琦装饰公司领取的工程设计图,及原告施工完成的情况。(3)原告与被告三琦装饰公司的结算单。以证实原告装修工程人工费每平方米90元,共计施工1320㎡,以及原告装饰厅号灯4个共计1200元。
被告三琦装饰公司辩称,并不欠原告工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三琦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和三琦装饰公司签订的合同。以证实电影城第四放映厅、走廊、顶面、乐而美快餐每平米50元。(2)结算单三份。以证实他人施工按每平方米50元结算。(3)照片二张。以证实装修木板脱落原告未返修,押金2000元未退。
被告唐河奥斯卡国际影城辨称,他们之间的事与我无关。
被告唐河奥斯卡国际影城未提供书面证据。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三琦装饰公司在承包被告唐河奥斯卡国际影城装修工程,2012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三琦装饰公司把其承包的工程顶部、墙壁、门口等木工制作部分发包给原告,包工不包料每平方米50元计算人工费,经双方确认原告装修1320平方米,原告制作、安装的庭号灯工钱1200元,被告三琦装饰公司应支付原告64000元,被告已将该款全部支付原告。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三琦装饰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时收取原告质量保证金2000元。诉讼中原告认为被告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人工费有失公平。原告于2013年8月9日申请鉴定,2013年11月6日南阳正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宛正基审字(2013)第235号审核报告,审定结果为:“唐河奥斯卡国际影城4厅及走廊装修人工费用为46884.50元(顶及墙施工面积936.89㎡,人工费50元㎡)大写肆万陆仟捌佰捌拾肆园伍角”。原告对该鉴定有异议,南阳正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6日补正:“补正唐河奥斯卡国际影城4厅及走廊装修人工费用为73698.53元(顶及墙施工面积1320㎡),大写柒万叁仟陆佰玖拾捌园伍角叁分”。原告以南阳正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没有资质为由,南阳正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对奥斯卡国际影城异议答复:“一、我公司联续3年取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资格,我公司司法鉴定资格有效;二、……”。并于2014年5月24日补正说明:“1、人工费按河南省建筑工程定额站发布2012年4-6月人工费指导价进行调整,装饰工程(综合)人工费79元/工日;2、对走廊宽度,由于图纸尺寸部清,原计算按4.5米,现计算按3.5米计算;3、补正后唐河奥斯卡国际影城4厅及走廊装修人工费用为96340.49元”。
本院认为,被告三琦装饰公司和原告王林铭签订装修分包合同,原告王林铭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装修任务。实际装修面积1320㎡,原被告均已认可。但对装修人工费用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虽然经南阳正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定,鉴定结论却是先后出具三个不同结论,本院无法采信。因此,应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并参照被告与其他施工队结算的人工费标准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原告称被告与其签订的合同关于人工费问题是虚假合同没有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装修人面积,按工费用每平方米50元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装修费用64000元,被告已是足额支付,原告要求原告按每平方米90元支付人工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装修工程已过保修期限,被告三琦装饰公司应返还原告押金2000元。被告辩称,原告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量押金不应退还,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不退还押金没有道理,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阳市三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河分理处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林铭装修人工费用20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作为业主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南阳市三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河分理处负担。
如有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瑞
审判员 郑 彦
审判员 陈东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