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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杰与被告卢排长、王卫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707号 原告赵杰,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向东,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排长,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常乐,系卢排长弟弟。 被告王卫方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2707号
原告赵杰,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向东,济源市玉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排长,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卢常乐,系卢排长弟弟。
被告王卫方,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刘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赵杰与被告卢排长、王卫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2014年1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向东、被告卢排长的委托代理人卢常乐、被告王卫方及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东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杰诉称,2013年11月11日20时许,其驾驶豫UK8090号牌轿车回家,行驶至天坛路铁路宾馆和市政公司路段,与被告卢排长驾驶豫UK9926号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左耳受伤,同时也造成其车门气囊等部位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卢排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无责任。经查,卢排长系被告王卫方的雇员,事故车辆豫UK9926号牌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其因该事故产生的损失有医疗费、车辆损失等共计25633.6元。现请求判令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卫方赔偿,被告卢排长负连带责任。
被告卢排长辩称,其与被告王卫方不存在雇佣关系,车辆系其借用被告王卫方的。
被告王卫方辩称,其与被告卢排长不存在雇佣关系,事发前一天被告卢排长借用其车辆,其对被告卢排长喝酒开车一事并不知情。
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条款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其公司不承担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卢排长负全部责任、其无责任。
2、济源市人民医院影像资料一份、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一份(支出时间为2013年11月11日22:03),证明支出医疗费149.6元。
3、济源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经鉴定其车辆损失为23684元。
4、施救费票据15张,证明支出施救费300元。
5、鉴定费票据15张,证明支出鉴定费1500元。
6、被告卢排长的驾驶证及机动车行车证、保单各1份,证明车辆投保情况。
7、原告的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各一份,证明其系豫UK8090号牌轿车的车主。
被告卢排长质证后,对证据1、2、4、5、6、7均无异议,
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车辆配件的定损数额过高,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鉴定意见书重新进行鉴定。
被告王卫方对证据1-6不予质证,对证据7无异议。
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质证后,对证据1、2、6、7均无异议,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显示赵杰受伤,对检查费不予认可;对证据3认为车辆损失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醉驾其公司不予赔偿施救费,鉴定费不属于其公司赔偿范围。
被告卢排长、王卫方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交强险条款一份,证明对原告的损失其不应理赔。
原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是否理赔按照法律规定判决。
被告卢排长、王卫方质证后,对证据均无异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1、2、6、7均无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虽被告卢排长对证据3有异议,但该鉴定书系事故处理期间交警部门委托具有鉴定资质机构所作鉴定结论,能够反映原告车辆的受损情况,且被告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车辆定损数额过高,故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5盖有出具单位公章,且属于原告必要、合理的支出范围,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卢排长醉酒后驾驶豫UK9926号牌小型轿车沿天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路宾馆北市政公司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驾驶车辆打手持电话,致使豫UK9926号牌轿车越过天坛路中间双横线,与原告赵杰驾驶豫UK8090号牌轿车沿天坛路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卢排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杰无责任。事发当日,原告赵杰到济源市人民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左耳部钝击伤,支出治疗费149.6元。2013年11月13日,济源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赵杰驾驶的豫UK8090号牌轿车的损失为23684元,原告为此支出施救费300元、鉴定费1500元。
另查:事故车辆豫UK9926号牌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且该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该事故认定书,被告卢排长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豫UK9926号牌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该保险合同的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亦予以确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卢排长系醉酒驾驶,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仅应对原告赵杰产生的医疗费承担垫付义务,而因该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则应由侵权人卢排长承担。原告认为被告卢排长系王卫方雇佣人员,因此要求被告王卫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卢排长、王卫方对此不予认可,称系卢排长借用王卫方车辆,而原告就其主张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且卢排长本人具有驾驶资格,被告王卫方对事故的发生亦无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王卫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赵杰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149.6元,有医疗费单据为证,且该费用的支出时间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一致,能够证明确系本案事故产生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2、车损23684元、鉴定费1500元、施救费300元,属于原告的实际损失范围,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以上损失共计25633.6元,其中医疗费149.6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给付,车损25484元由被告卢排长赔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排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杰25484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杰149.6元;
三、驳回原告赵杰要求被告王卫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元,由被告卢排长负担391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素娟
审 判 员  王翔宇
人民陪审员  张艳凤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苗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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