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立峰,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念敬明,男,1963年5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立峰、念敬明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立峰、念敬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5日,被告人高立峰、念敬明严重不负任,没有按照《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亮剑行动--四季严打”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卫生监督员职责》的要求,对其管辖的区域进行排查,导致王某某在新蔡县城区商贸路西段聚点网吧西侧巷内自己的房屋内给人接生时致孕妇时某某死亡。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立峰、念敬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高立峰、念敬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立峰、念敬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中华人共和国事业法单位法人证书、新蔡县卫生局2009年7月29日新卫字(2009)79号文件、新蔡县卫生监督所证明、卫生临督员职责、《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3年“亮剑行动--四季严打”专项行动的通知》、新蔡县卫生监督所执法证号码、新蔡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人林某某、侯某、李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湖北同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立峰、念敬明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负责卫生监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立峰、念敬明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综合被告人高立峰、念敬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立峰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念敬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