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20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世强,男,1965年8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2日投案后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强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时邀请新蔡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马学军、梅战立、王国学、刘海舰、任希山、王小宝、王玉林组成观审团参加本案的庭审。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强及其辩护人韩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世强在担任新蔡县孙召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任,负责危房改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危房改造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违反规定向169户新建房屋对象发放补助资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48400元人民币。 另查明,2014年7月2日被告人张世强主动到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新蔡县人民政府新政(2013)51号文件、中共新蔡县委新发(2005)17号文件、孙召镇人民政府孙政(2011)60号文件、孙召镇人民政府孙政(2012)66号文件及孙召镇危房改造资金分配情况公示栏、孙召镇人民政府孙政(2013)66号文件、孙召镇人民政府孙文(2011)34号文件、(2012)34号文件、新蔡县孙召镇人民政府证明、新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孙召镇2011年至2013年危房改造户花名册、孙召镇国土资源所危房改造清查情况说明及清查表、新蔡县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熊书堂的残疾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证人葛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马某某等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世强身为孙召镇经济发展中心主任,在孙召镇危房改造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世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较轻,并能悔罪,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世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俊芝 审判员 时明生 审判员 陈永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袁 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