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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方彬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方彬,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5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205号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方彬,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6月5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方彬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方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方彬身为新蔡县砖店镇安监站站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对该镇建筑工地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及查处违法行为,致使建筑工人李某某于2013年5月5日为该镇杜李庄村委任桥村民耿某某建房过程中触电死亡。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方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方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砖店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分管安全生产职责、乡镇安监站站长职责、镇村安全员职责、中共砖店镇委员会砖发(2013)11号文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一览表、砖店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1)1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新蔡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证明、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砖店镇党委会会议记录、户籍证明,被告人的归案证明,证人时某某、李某某、巨某甲、任某某、巨某乙等人证言,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同济司法鉴定(2013)法医病理F-16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方彬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对建筑工地进行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安监职责,致使辖区内建筑施工队在非法生产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方彬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中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根据张方彬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方彬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俊芝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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