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刑三终字第00012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云,女,1959年5月2日出生。2013年5月1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批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中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云犯贪污罪、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南宛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张云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南宛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 二、发还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峨生 审 判 员 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 王飞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