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薄永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睢少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薄永,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2014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睢少刑初字第174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薄永,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2014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4)第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永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永及其辩护人李成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1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薄永谎称自己是商丘市移动公司大堂经理,承诺能帮吴某某销售羊毛衫,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吴某某现金40000元及20余件羊毛衫。
2、2012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薄永谎称自己在商丘市移动公司工作,承诺能帮李某某按揭购买一辆货车,以交首付款和需要办理车辆相关手续为由骗取李某某18000元。
3、2014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薄永谎称自己承包修建睢县境内白庙乡到河集乡一段高速公路,以需要钱为由多次骗取徐某某20000元。被告人薄永买车、修车借徐某某30000元。2014年5月25日薄永给徐某某打一张50000元的借条。
4、2014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薄永谎称自己承包修建睢县境内白庙乡到河集乡一段高速公路和承包四十三中拆迁工程,以需要钱为由两次骗取李某某30000元,后在李某某的追要下,薄永退还李某某2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薄永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薄永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其辩解:在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犯罪中,其要被害人吴某某20000元,退还12000元,其自己花掉8000元,羊毛衫是8件;在第二起犯罪中,其骗取李某某现金16000元;在第三起犯罪中,其已经还被害人徐某某5000元;在第四起犯罪中,其拿李某某现金15000元,已退还2000元。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被告人薄永第二起犯罪无异议,但数额应定为16000元,对其他三起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薄永谎称自己是商丘市移动公司大堂经理,承诺能帮吴某某销售羊毛衫,以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吴某某现金40000元及20余件羊毛衫。
2、2012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薄永谎称自己在商丘市移动公司工作,承诺能帮李某某按揭购买一辆货车,以交首付款和需要办理车辆相关手续为由骗取李某某18000元。
3、2014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薄永谎称自己承包修建睢县境内白庙乡到河集乡一段高速公路,以需要钱为由多次骗取徐某某20000元。被告人薄永买车、修车借徐某某30000元。2014年5月25日薄永给徐某某打一张50000元的借条。
4、2014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薄永谎称自己承包修建睢县境内白庙乡到河集乡一段高速公路和承包四十三中拆迁工程,以需要钱为由两次骗取李某某30000元,后在李某某的追要下,薄永退还李某某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薄永亲属在2014年8月6日汇给被害人徐某某的亲属牛某5000元,徐某某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出示、宣读、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薄永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商登高速商丘段土建四标项目经理部证明;(3)湖南尚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商登高速商丘段土建五标项目经理部证明;(4)商登高速六标项目部证明。上述三份书证证实,被告人薄永没有在该标段承包工程。(5)被害人李某某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薄永于6月25日打的欠条,薄永欠李某某现金15000元(复印件);(6)被害人李某某向侦查机关提供的秦风珍打的欠李某某现金15000元(复印件);(7)被害人徐某某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薄永打的借条,借徐某某现金50000元;(8)李某某2014年8月6日打的收到薄永2000元条据。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妻子)2014年9月19日证言证实,2011年1月份左右,薄永到其店里看羊毛衫,他自称是商丘市移动公司的大堂经理,先后骗取我们家现金40000元,21件羊毛衫价值3万元左右,以后薄永找各种理由不还,我丈夫就到民权县公安局报案;证人侯某某2013年2月6日、9月9日证言证实,其和薄永是熟人关系,和李某某是朋友关系,其能证实薄永以帮李某某买车为名骗取李某某现金18000元;证人杨某某2014年8月8日证言证实,其曾和薄永一起给一个叫三卫的送过沙子,后来就不干了。证人王某某2014年7月29日证言证实,其曾和薄永在一起玩牌,薄永说他在商丘市移动公司工作,他还说过他在高速公路承包有工程;证人秦某某(又名秦曾用,薄永妻子)2014年8月7日证言证实,李某某曾去她家要过钱,并且给他打个15000元的欠条。
3、被害人吴某某2014年8月7日陈述,2011年1月份左右,薄永到我店里看羊毛衫,他自称是商丘市移动公司的大堂经理,先后骗取我们家现金40000元,21件羊毛衫;被害人李某某2014年9月16日陈述。我通过朋友侯某甲认识薄永,薄永以能帮我买到分期付款车为名,骗取我现金18000元;被害人徐某某2014年7月26日、8月8日陈述,薄永今年4月份曾租我家的房子,他自称在高速公路承包工程,他先后借我现金50000元,并打有借条;被害人李某某2014年7月26日陈述。薄永自称在高速公路承包工程和承包四十三中拆迁工程,以需要钱为由两次骗取我现金30000元,后在我的追要下,薄永退还2000元。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被告人薄永及其辩护人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经查证,以上证据均属公诉机关提供,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形成一个证据链条,印证庭审查明的犯罪事实。据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的观点。经查,被告人薄永以骗取现金为目的,捏造事实,骗取多人现金和财物,骗取吴某某现金及物品,有被害人吴某某陈述和证人张多芝证言相印证;骗取李某某现金,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和证人侯运洪证言相印证;骗取徐某某现金,有被害人徐某某陈述及书证欠条相印证;骗取李某某现金,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及书证欠条相印证;证人王建兴能证实被告人薄永虚构自己在高速公路承包工程的事实,且这些证据能相互印证,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薄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薄永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薄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薄永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阮传超
审判员  张凤礼
审判员  陈熙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岩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