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建民与王宝柱、河南兴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208号 原告王某甲,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王修希,男,市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被告王某乙,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208号
原告王某甲,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王修希,男,市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被告王某乙,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敬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王某乙在安阳市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到期债权4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某乙在安阳市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到期债权4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任建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佳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