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244-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段丰,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凤玲,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段卫勇,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海涛,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涛,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安飞证经字第313号公证书,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马凤玲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凤玲在金融机构存款40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40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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