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9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范祥岚,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逯震宇,男,1979年6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倪晓洁,女,1984年1月9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2827号公证处、(2014)安中证执字第62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范祥岚、逯震宇、倪晓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范祥岚、逯震宇、倪晓洁在金融机构14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14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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