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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春生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45-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安阳市涵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乔文峰,男,1978年7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春生,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丽芹,女,1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45-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安阳市涵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乔文峰,男,1978年7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春生,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丽芹,女,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浩翔,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苗涵达,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泰福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245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乾达置业有限公司、安阳泰福电气有限公司、乔文峰、杨浩翔在金融机构存款115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河南乾达置业有限公司、安阳泰福电气有限公司、乔文峰、杨浩翔在金融机构存款11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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