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45-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安阳市涵达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乔文峰,男,1978年7月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春生,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丽芹,女,1973年3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浩翔,男,1965年6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苗涵达,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泰福电气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245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乾达置业有限公司、安阳泰福电气有限公司、乔文峰、杨浩翔在金融机构存款115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河南乾达置业有限公司、安阳泰福电气有限公司、乔文峰、杨浩翔在金融机构存款11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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