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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农信申请执行丁相琴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264-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申请执行人谭连芹,女,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王文魁,男,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孔麦林,男,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谭合栓,男,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丁相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264-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申请执行人谭连芹,女,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王文魁,男,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孔麦林,男,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谭合栓,男,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丁相琴,女,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张财喜,男,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张海松,男,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张如祯,女,汉族。

被申请执行人冯俊江,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龙证经字第113号公证书、(2008)安飞证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谭连芹、王文魁、孔麦林、谭合栓、丁相琴、张财喜、张海松、张如祯、冯俊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谭连芹、王文魁、孔麦林、谭合栓、丁相琴、张财喜、张海松、张如祯、冯俊江在金融机构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150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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