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小北张村村民委员会与王春红、王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小北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孙爱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小北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孙爱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红,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200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王春红之子。
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小北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北张村村委会)与被上诉人王春红、王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解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小北张村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小北张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峰、法定代表人孙爱军,被上诉人王春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4)解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