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小北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孙爱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红,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200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王春红之子。 上诉人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小北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北张村村委会)与被上诉人王春红、王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解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小北张村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小北张村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峰、法定代表人孙爱军,被上诉人王春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4)解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