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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军成与马海波、崔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保字第00006号 申请人籍军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马海波,男,1984年9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崔莎莎,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 申请人籍军成与被申请人马海波、崔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籍军成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保字第00006号

申请人籍军成,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

被申请人马海波,男,1984年9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崔莎莎,女,1983年8月22日出生。

申请人籍军成与被申请人马海波、崔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籍军成于2014年9月24日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海波、崔莎莎银行存款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13万元价值的财产。为此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籍军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海波、崔莎莎银行存款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13万元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中祥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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