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保初字第00008号 申请人田冬立,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李玉娥,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 被申请人李存鑫,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孟州市欧诺家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闫国强,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焦作市中东氨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国强,公司经理。 申请人田冬立与被申请人李玉娥、李存鑫、孟州市欧诺家私有限公司、闫国强、焦作市中东氨阀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依法受理。申请人田冬立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54万元财产。为此已提供陈建设丰田TV6460GLX-1小型汽车一辆,徐宗京奥德赛HG6481BBAN小型汽车一辆和张国有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16-31600460041855活期存款3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田冬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玉娥、李存鑫、孟州市欧诺家私有限公司、闫国强、焦作市中东氨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54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出诉讼或者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中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