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申字第1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刘晓虹,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继霞,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高生,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刘晓虹因与被申请人李继霞、陈高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驻民一终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晓虹申请再审称:李继霞与陈高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李继霞购买房屋的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进入再审。 李继霞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刘晓虹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的生效判决已确认李继霞系善意取得,并驳回了刘晓虹请求确认李继霞与陈高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故刘晓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晓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冰 审 判 员 董卓亚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玉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