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0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文献,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来顺,男。 再审申请人杨文献因与被申请人贾来顺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文献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中申请人提交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贾来顺多次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审理违法,开庭时临时改变时间、地点,不让原告(申请人)发言,对律师在第二次庭审中的主张不予审理。二审驳回上诉错误,对上诉理由应该审理。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本案现审查的是申请人对生效判决提起的再审申请,一审判决的内容不属本案审查的范围。申请人所称二审驳回其上诉错误,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二审评理部分已告知上诉人(申请人)的几项诉讼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的审理范畴,其可通过其它途径予以解决,此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 综上,杨文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文献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时新焕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