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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全华奇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风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富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生,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渠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风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富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生,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渠永强,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工作。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全华奇,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桂珍,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桦,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华,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淅川县航运局。
住所地:淅川县金河桥西头。
法定代表人:刘道先,任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风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全华奇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南民一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本案系人身损害案件,与产品质量无关,完全是操作者违章操作造成,即使认为产品存在缺陷,也应减轻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两级法院无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任意确定,造成错误判决。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发生爆炸的蓄电池系再审申请人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出的产品,再审申请人应对自己生产、销售出的产品质量及使用安全终身负责。再审申请人虽在产品表面贴有警示标签,且在产品销售时附有使用说明书,但该警示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中并未详细告知在使用该产品时的使用方法及步骤,对该产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未完整正确的指示说明,也未对该产品由于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明确警示存在过错,造成被申请人全华奇七级伤残,再审申请人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再审申请人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风帆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时新焕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