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劳终字第00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 法定代表人任振河,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宇卿,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保生,男。 委托代理人吕静,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与被上诉人杨保生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委托代理人朱宇卿、被上诉人杨保生的委托代理人吕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河南南阳航天水泥厂。 审 判 长 刘洪海 审 判 员 张红彦 审 判 员 李郧钦 审 判 员 陈立丽 代理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