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43-1号 申请执行人尹玉凤,女,汉族,住叶县。 被执行人牛亚军,男,汉族,正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刘连英,女,汉族,住叶县。 尹玉凤申请执行牛亚军、刘连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2014)平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平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仝允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璐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