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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玉凤申请执行牛亚军、刘连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43-1号 申请执行人尹玉凤,女,汉族,住叶县。 被执行人牛亚军,男,汉族,正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刘连英,女,汉族,住叶县。 尹玉凤申请执行牛亚军、刘连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2014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平执字第143-1号

申请执行人尹玉凤,女,汉族,住叶县。

被执行人牛亚军,男,汉族,正在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刘连英,女,汉族,住叶县。

尹玉凤申请执行牛亚军、刘连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2014)平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平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仝允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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