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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国能选煤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刘延磊、张文理、孙世华、黄振、林卷才、王书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特字第28号 申请人平顶山国能选煤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东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威威,男。 委托代理人孙健,男。 被申请人刘延磊,男。 被申请人张文理,男。 被申请人孙世华,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特字第28号
申请人平顶山国能选煤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东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威威,男。
委托代理人孙健,男。
被申请人刘延磊,男。
被申请人张文理,男。
被申请人孙世华,男。
被申请人黄振,男。
被申请人林卷材,男。
被申请人王书乐,女。
以上六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铁拥军,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平顶山国能选煤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选煤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延磊、张文理、孙世华、黄振、林卷才、王书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国能选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威威、孙健,被申请人刘延磊、张文理、孙世华、黄振、林卷材、王书乐及其委托代理人铁拥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能选煤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撤销平劳人仲案字(2014)第2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国能选煤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国能选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平顶山国能选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楚军荣
审判员  杜跃进
审判员  陈 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秋月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