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蒲民初字第283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雷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27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保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