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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26号 原告王某,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绪超(一般代理)、胡健康(一般代理),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26号

原告王某,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绪超(一般代理)、胡健康(一般代理),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孟 敏

审 判 员  牛艳辉

人民陪审员  何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冯永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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