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闻富有、李士辉、李家某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36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闻富有,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 辩护人李书选,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士辉,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 辩护人李新建,河南南都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刑初字第636号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闻富有,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
辩护人李书选,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士辉,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
辩护人李新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家某,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
辩护人张晋,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第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闻富有、李士辉、李家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富有及其辩护人李书选、被告人李士辉及其辩护人李新建、被告人李家某及其辩护人张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日下午17时42分,被告人闻富有因车辆过户费用问题,在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边庄村市车管所附近S231公路西侧腾达运输公司与该公司员工发生争执。被告人闻富有电话联系、纠集其女婿刘某甲、柏某甲等人前来,与经营该公司的安徽省凤阳县籍人员发生争执。至当晚19时许,闻富有、刘某甲、柏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纠集的二三十人到腾达运输公司,统一着白手套,持木棍、铁棍、刀具等器物围攻腾达运输公司,被告人李士辉、李家某等人积极联系公司人员以及安徽凤阳籍在南阳经商的老乡到场,并购置、准备棍棒等器物积极予以应对,最终双方爆发群殴。致柏某甲、何某某、柏某乙、柏某丙受伤。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柏某甲、何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柏某乙、柏某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闻富有、李士辉、李家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三)、(四)项,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闻富有、李士辉、李家某的供述,被害人柏某甲、何某某、柏某乙、柏某丙陈述,证人刘某丙、刘某乙、闻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闻富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闻富有的辩护人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闻富有在案件中是一般参与人员,没有参与打架。闻富有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自首。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矛盾化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士辉辩称:我没有打电话喊人,没有买工具、我们是自卫,事发后一直没走等警察过来。
被告人李士辉辩护人提出:认为李士辉的行为属于自卫,依法不构成犯罪。李士辉最初案发没有在现场,也没有主动纠结他人,不是首要参与打斗人员,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自保而进行的反击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打斗结束后,李士辉在现场的公安人员询问下,主动到公安机关讲明本案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李士辉一方已经赔偿伤者60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且李士辉在取保候审期间,在海南省文昌市抗击台风中有突出表现,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按照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立功。
被告人李士辉辩护人向法庭提交:被告人李士辉积极参与海南省文昌市抗击台风、捐款的荣誉证书、相关媒体报道。
被告人李家某辩称:不是我叫的人,我没有上去打,没有购置工具。
被告人李家某辩护人提出:指控李家某聚众斗殴犯罪不能成立,李家某在整个事件中,表现“消极”,从协商,到报警,再到配合警方劝导人员回店,这都反映了他不想打架,另外,棍棒也不是他准备的,他也没有打人也没被人打。在案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李家某是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如果认为李家某的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李家某知道警方在现场,但在事发后并未逃离,在警方要求问话时主动前往,应当认定自首。李家某起作用较小,处于次要和辅助的地位,是从犯。双方民事部分达成协议且相互谅解。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本案是因民间纠纷所引发,与流氓团伙、黑恶势力之间的打斗有本质的差别,应区别对待。被告人李家某向灾区捐款,有良好表现。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下午17时42分,被告人闻富有因车辆过户费用问题,在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边庄村市车管所附近S231公路西侧腾达运输公司与该公司员工发生争执。被告人李士辉、李家某闻讯后回到腾达运输公司,此后被告人闻富有电话联系、纠集其女婿刘某甲、柏某甲等人前来,与经营该公司的安徽省凤阳县籍人员发生争执。至当晚19时许,闻富有、刘某甲、柏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纠集的二三十人到腾达运输公司,统一着白手套,持木棍、铁棍、刀具等器物围攻腾达运输公司,被告人李士辉等人积极联系公司人员以及安徽凤阳籍在南阳经商的老乡到场,并购置、准备棍棒等器物积极予以应对,被告人李家某积极参与其中。在双方发生群殴过程中致柏某甲、何某某、柏某乙、柏某丙受伤。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柏某甲、何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柏某乙、柏某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由腾达公司李士辉、李家某一方赔偿闻富有、柏某乙、柏某丙一方人民币60000元,并已履行。双方互相谅解对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闻富有供述:
2014年3月3日下午4点左右,因为给车过户的事情,我和卖给我车的人到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边庄村腾达运输公司去,到公司后腾达的人向我索要800元的过户费,我觉得费用高,我想给他们200元,后来说不通我们就走了。大概过了半个小时,我儿子闻雷开车将我和公司的一个业务员宝宝(大名我不清楚)送到腾达运输公司,他们一个业务员说他不当家,让经理回来,打过电话之后没有多长时间,回来三四个人,其中一个穿红衣服的男人恶声恶气的,我也听不太明白,后来这个男人还打电话叫人过来,我后来就给我女婿刘某甲打电话说我受欺负了。随后我女婿就开着白色宝马过去了,一直开到公司门口下的车,之后进到公司里边问他们谁是负责人,公司的人就拿着棍子出来了。之后,我又给柏某甲打电话联系说说我在腾达公司被安徽人欺负这事,让他也过来。我给刘某甲和柏某甲打电话联系说我在腾达公司被人欺负了,对方人多,我就给女婿刘某甲和朋友柏某甲打电话,让喊人来应对安徽这些人。别的没有了,我就联系了刘某甲和柏某甲来。后来到场的人,是柏某甲和刘某甲喊到场的,柏某甲喊到场的回民大多是卧龙区谢庄乡凉水泉村的人(柏某甲是该村村民),我都不认识。刘某甲和柏某甲认识,刘某甲老家是蒲山镇两泉的。两村相距两里地,都是回民村。腾达公司的人拿着棍子出来是因为他们以为刘某甲是去找事的。他们是从他们公司里边的屋里拿出来的木棍和钢管。出来之后在公司外边吵着,当时大概6点,民警已经到了,在调解。没有调解开,我给我表侄儿柏某甲打电话,说我受欺负了,过来一个小时,柏某甲和几个亲戚过来了,那几个亲戚我不认识。
我不知道我们当时在现场陆续聚集的几十个人,都是柏某甲、刘某甲联系到场的。因到场的回民有的没有戴白帽子,当时天黑人多,现场混乱,为了区分自己人、怕打错人,于是我去统一购置了白手套给到场的回民戴手上。我们这边分发的棍子是我拿过来的,从路东一家盖房子的屋里拿过来的,我当时拿有三四根木棍,圆形、方形的木棍都有。也有一部分棍棒是柏某甲叫来的回民随身带来的。后来两边的人往一起凑,民警在中间挡着,不知道腾达公司那边谁扔过来一块石头,然后两边人就打了起来。双方参与打架的我们这边有十几个人,对方三四十号人。参与打架的我们这边受伤的几个动手了,对方是全部冲上来打的。受伤的都有谁我还不知道。双方打架我们这边用的是木棍,对方拿的有1米左右圆木棍、圆钢管和一把五六十公分的刀。对方穿红色衣服的人的具体情况是当时穿红色袄子,较瘦,三十多岁,头发不长,身高估计有1米7,是下午公司员工打过电话后回公司的人。柏某甲昨天穿黑色上衣,衣服比较长,脸上留有小胡子,是谢庄凉水泉人,手机号是18613777759。开始双方只是在吵,腾达公司的人给他们经理打了电话,等有一会儿回来一辆小汽车,下来三个人,进了腾达公司屋内。我只对其中一个穿红袄的三十多岁白、瘦的男的有印象。这个男的厉害的很。之后我们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吵得恶哩狠。我看见这个穿红袄的男的腾达在腾达公司门口不停地打电话联系人过来打架。这时就已经有安徽人陆续到场。我猜测是腾达公司的这三四个人在回腾达公司的路上联系的老乡。这个穿红袄的男的狂得很,还打电话从上海调人带枪来灭了我们回民,之后公司关门生意不干了。当时人多,别的人联系纠集安徽人到场打架我没有注意到。
(2)被告人李士辉供述:
我是腾达运输公司的股东之一,也算是一个负责人。刘某甲的岳父2014年3月3号到我公司办理车辆过户业务,我公司要过户费800元,对方不愿出过户费,于是发生纠纷。
2014年3月3日下午4点多,我和单位几个人在南阳市北京路的公司里,公司有人给李家某打电话说车管所附近腾达公司有人找事,领头找事的叫刘某甲。然后李家某我们几个就往公司赶,我自己开车就往腾达公司赶,李家某不知道坐谁的车也过来了。到腾达公司后,我们公司的人就站在腾达公司门口附近,当时刘某甲的岳父(他们去过我们公司,我认识他)领着大概5个人在吵,说是要找人打我们公司的人。等会刘某甲开着车过来了,他到时我们公司的人有十几个人。他们有七八个人,他看我们人多,就指着我们公司的人骂并且说要整死我们,我们公司的人都没有说话。等了一会,可能是刘某甲又喊了一些人,他们的人都有三四十个人,而且他们手里都有大刀、钢管和木棍。我们公司的人看情况不对,不知道谁赶紧打电话报警。警察到来后就站在我们书房的中间劝解,在劝解的过程中,不知道对方谁扔了块砖头扔到我们公司这边,然后他们的人不听民警劝解就开始打我们公司的人,我们公司的人一直退到公司的门口,实在是没有地方退了,而且我们公司的人有人已经受伤,所以我们公司的人也拿起放在公司门口压井边的棍子和他们进行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我们这边有三个人受伤较重,他们那边好像有一个人受伤。发生撕打时公司的人我就知道李家某,其他人不知道名字。公司门口压井边的木棍是从哪里来的我不知道。不知道是谁给李家某打电话让他到车管所这边来。我开的是银白色的雪佛兰,车牌号是沪C,具体记不清。李家某过来时坐什么车我不知道。打完之后,对方扔过来木棍挡着公司的门关不着。然后我就把那些棍子收集起来了,所以车牌号是沪C银白色的雪佛兰车后备箱放了木棍。我在公司负责审车和卖保险,李家某平常在公司负责介绍联系业务,偶尔也做审车和卖保险业务。下午发生撕打时对方先扔砖头到我们这边,然后又用长棍子戳我们的人,警察都没有拦住,然后他们就向我们冲过来我们才动的手。我的右脚大交拇指受伤了现在还很疼,然后有个人扔石头砸在我上衣布袋放手机的位置,现在我的阴茎上边的部位也还疼。听公司的同事讲刘某甲的岳父直接带几个人到公司,让我们公司的车过户给他,他就是想找茬。不知道刘某甲的岳父干啥的。就是帮刘某甲卖车的。刘某甲就在二手车对面开个运输公司。不知道刘某甲喊来的都是些什么人,好像带有白帽子和花帽子的回民,他们大概四十人左右。在撕打时我没有动手。别人谁动手我也不知道,包括谁打我我也没有看清。我们三个回来的时候公司里有耿言杭、耿言杭的老婆、刘法建,还有几个驾驶员在办理业务。今天晚上打架的时候我们公司李家某、刘某乙、耿言杭、刘法建、耿言杭的老婆、还有我在场;剩下的还有十几个人,我不认识他们。这十几个人是因为他们知道刘某甲在我们公司,就过来了,没有人喊他们。我们看见刘某甲叫人过来了,还拿的有棍子,我们也就准备棍子在公司里边。棍子我不知道是谁拿过来的,天快黑就有的。是谁给现场的人分的棍子我不知道。我们这边有三人受伤,何某某腰被关公刀砍伤了、李吉化头被石头砸伤了、李磊脸被打伤了。对方受伤情况我不知道。
(3)被告人李家某供述:
2014年3月3日下午,我和李士辉、李仁宝、刘某乙四人在位于北京路的东联公司玩。下午16时许,我接到我们公司(腾达货运公司)同事耿言杭的电话,说有人到公司闹事,让我们赶快赶回公司。然后我们四人开了两辆车就赶回了公司,回到公司后,我看到刘某甲的老丈人正在跟公司的人吵架,后来刘某甲的老丈人就给刘某甲打了电话,过了一会儿,刘某甲开着一辆宝马车来到我们公司门口,接着我们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和刘某甲发生了口角,后来刘某甲就打电话叫来了40多人,在这个过程中,我的老乡们也陆陆续续赶到公司,大约有30人左右。最后由于争吵发生了冲突,后来警察赶到就制止了冲突。刘某甲是回民,他把他的十余家运输公司卖给我的老乡们,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今天我的老乡们听说刘某甲在这,所以就过来跟他说过户的事。刘某甲的老丈人在我们公司买了一辆车,由于嫌过户费太高,他不愿意出过户费,我们公司的人不同意,所以就发生了口角。刘某甲带的人先动的手。对方人拿着棍子逼到我公司门口。当时太混乱,很多人我不认识。我们这方有三人受伤,一个头部受伤,另一个脸部受伤,还有一个听说是肚子被砍了一刀。对方是否有人受伤我不清楚。我没有参与打。对方一群人都拿着棍子,其中一个人还拿了一把刀,我们这边的人是后来拿的棍子。拿刀的人我不认识。当时你们打架时现场还有什么人当时现场很混乱,我没注意。
3月3号下午,我也不知道我们腾达公司谁联系和纠集的这些老乡来我们腾达公司的。这些老乡来的原因一是我们腾达公司和刘某甲等本地人发生纠纷吵架和摩擦,他们被通知过来帮忙对付,毕竟我们都是出门在外的老乡。另外,这些老乡中有一部分从刘某甲手中买有运输公司,在公司收购、过户上还没有办完手续,这部分老乡到腾达公司也有找刘某甲说事儿这个因素。不过我们老乡到腾达公司主要是因为腾达公司和刘某甲等当地人有摩擦,被打电话纠集过来帮助我们腾达公司的人对付刘某甲一方本地人的。这些到场的老乡随后大多数都参加了和刘某甲一方人员的打架。有一二十个安徽老乡到场帮忙。除了李仁宝、李吉化还有刘某丙,其他老乡我都不认识。也不注意这些老乡到腾达公司后和我们腾达公司的谁接触打招呼。和刘某甲一方打架这事儿之前,我们腾达公司办公室就没有放什么木棒。都是当天弄得这些木棒放公司屋内,公司门口压水井那放的也有。是当天我们安徽老乡准备和刘某甲一方人员打架时自卫用的。这个具体是谁从哪儿弄来的这些木棒我不知道。但肯定是我们安徽老乡这一方的人买来的棍棒,准备打架用的。没有人分发棍棒。应该都是老乡们自己主动拿的。我是在公司门口压水井那拿了个拖把棍。当时我看到有刘某乙、李士辉、刘某丙、李吉化、耿言杭都拿着洋镐把在腾达公司门口的老乡群的最前面站着,应对着刘某甲一方的人。我拿着拖把棍在李士辉等人旁边站着。李仁宝和刘发建以及腾达公司的员工们是否拿有棍棒我不注意。也有腾达公司之外的老乡拿着棍棒,只是我不认识。腾达公司的李家俊、刘旺、李思发、李峰等员工是否持棍棒在场对付刘某甲一方人员我当时不注意。加上我们腾达公司的安徽人在场的老乡们有二十多人。其中拿棍棒的有十来个老乡。当对方的石头扔过来时,刘某乙、李士辉、李吉化、刘某丙等老乡们都向刘某甲一方的人冲着打了过去。我拿着拖把棍,但是我没有打着人。对方的人打过来时也没有打着我。刘某甲一方也有二三十人到场打斗了。我认识的有刘某甲、刘某甲的小舅子(我在场听到刘某甲的老丈人说的)都积极打斗了。刘某甲的老丈人在场指手画脚的在骂,打没打人我不注意。其他积极打斗的我不认识。对方的人是陆陆续续到场的,应该是乘坐交通工具到场的。我看到刘某甲不停的打电话,应该是他打电话纠集来的人,找事儿打架的。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我后背部被刀砍伤,胳膊和腿被别人用棍子打伤。我后背的伤是由刘某甲拿一把关公刀砍伤的,胳膊和腿上的伤是刘某甲叫来的人用棍子打伤的。今天下午我在我老婆的表弟王龙李(音)的公司(北京大道一个新时代货运公司)里玩、当时还有公司的一个员工姓胡也在,大约下午五点多时,我当时正在公司里面玩电脑,这时那个姓胡的站起来,对我和我表弟王龙李说,走,出去,我问他去哪里,干什么?姓胡的说,朋友和朋友吵翻了,我们一起去看看,因为我一个人在公司里也不合适,就和他们一起去了,当时我们是开着公司的车,是姓胡那个男的开着车,车是黑色桑塔纳2000,车牌号是以皖A开头的,后面的数字记不清了,我们开车到了今天发生打架的腾达货运公司,我们去了以后,已经有公安局的人在,警察正在给双方调解,我们就站在旁边听,这时我才听到腾达公司的人说,是刘某甲欺负安徽人,想诈骗安徽人,还不给钱。警察问我们是不是公司的人,我说不是的,警察就让我们一边去,不要待在这里,然后我就去边上了,警察让刘某甲先走,刘某甲不走,刘某甲开始打电话约人,腾达公司这边也开始叫人,双方人越来越多,这时腾达公司从货运部里面出来一个男的,怀里抱五、六根木棍,给我们每人都发一根,我接到以后,我又拿着棍子走到腾达公司门口,把棍子放到那里,然后我出来腾达公司的院,走到大门右边的一个厂房的大门口,我就站在那里看,大约又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刘某甲叫来了四、五十人,他们都是开着车过来,这时刘某甲这边来了一辆白色宝马轿车,下来一个人和刘某甲长得很像,连穿的衣服也一样,有三、四十岁,是个男的,个子不高,有1米6多,他从后座上拿了几把刀出来,其中有长的关公刀,还有短的砍刀,然后开始给刘某甲他们发刀,其中我看到刘某甲拿的是关公刀,这时刘某甲那边的人又从白色的五菱面包车拿出好多木棍,发给他们这边的人,几乎是每人一根,刘某甲看来的人差不多了,就开始叫着人往腾达公司这边来,双方就这样开始打起来了,我没有参与,我站在外面看,这时腾达公司的有个人往我这边跑,刘某甲拿着关公刀带着人在后面追,我就让开一边路让腾达公司的人过去,这时刘某甲拿着关公刀就过来了,过来以后,啥话也没有说,就举刀砍在我后背上,刘某甲砍了我两刀,然后又过来几个人拿着木棍朝我胳膊和腿上打,我就被打倒在地了,然后他们又去打别人了。刘某甲是拿了一把两米多长的刀砍伤我的。这把刀有两米多长,刀身有七、八十公分,刀根有一米多,应该都是钢制的那种。因为在没有打架之前,我们刚去腾达公司的时候,我也和刘某甲在那里讲理,所以刘某甲认为我也是腾达公司的帮手,才拿刀砍我的。我以前不认识刘某甲,我今天下午到了腾达公司以后,我听腾达公司的人指着刘某甲给公安讲情况时,我才知道那个男的叫刘某甲。刘某甲,男,平头,四十岁左右,个子有1米70左右,是南阳本地人,身材较胖。当时上身穿米色的夹克羽绒服,下身穿的啥没注意。如果辨认相片,我能辨认出来他。腾达公司当时是谁叫来的人我不知道。腾达公司这边有多少人受伤我不清楚。刘某甲那边的人有多少人受伤我也不清楚。我需要做法医学鉴定。刘某甲和腾达公司今天是因为什么事发生的打架是我听腾达公司一个女的说,刘某甲想诈骗腾达公司的钱,还要打人,我就知道这么多。腾达公司叫来的人我不认识。刘某甲那边叫来的有回民,他们大多头上戴着回民的那种白帽子。他们到了以后,就又有开始发白手套,然后他们就统一都带上白手套。他们为啥要戴白手套我想他们是为了做个记号,让自已人都知道谁是自己人。
(2)被害人柏某甲陈述
2014年3月3日晚上七八点的时候,闻富有在七里园乡车管所南边错对门因为审车和安徽的“蛮子”发生纠纷,继而我们双方发生打架,我的头部被打伤了。除了头部还有左边梭子骨,右胳膊疼,左腿内侧有伤,后背也被钢管甩住了。有一个穿红袄的年轻娃,大概二十多岁,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是安徽人。身高1米7多不到1米8把我打伤的。昨天下午五六点的时候,我当时在凉水泉,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你表叔闻富有和腾达公司和蛮子们生气了,来办手续不办,还骂回子咋住,非打死你回子,来多少也不怕,不中上海来两飞机十来个人,用枪把你们回子消灭了。”接到电话以后,我就开着我的奥迪A6(豫R35A17)拉着我父亲柏子敬、我兄弟柏某丙,我们三个人就往车管所去。一起去的就我们父子三个人。我们到了以后,看到我表叔(刘某甲的岳父)和蛮子们在运输公司门前争吵,还听见他们在那骂“过来一个回子打死一个”。我们就在那对着骂,后来我们清泉和凉水泉两个村的村民听说了都过来了。等了一会,在刘某甲公司上班的一个女的说就是穿红衣服那男的砸刘某甲的宝马车,我上去质问他,对方拿着棍棒指着我们说:“你过来,你过来。”然后我们这一方就走着噘着,距蛮子们有两三米的距离时,双方互相往对方人群里扔砖头,接着又扔了些棍把儿,我拾起一根洋镐把拿在手里,我们这方逐渐向对方逼近,然后双方距离越来越近,还用棍棒捣对方,接着蛮子们拿着棍棒冲了过去,我们这群人看对方冲了过来就往后跑,蛮子们又撵着打我们。在打的过程中我头被打烂了。我们这一方到现场的都有谁我不知道。我们拿的棍子有些是对方撩过来的,我们拾起来的,有些是我们这边一个男子发的,这男的我也不认识。对方大约有七八十个人,具体我也没数,天黑也看不清。他们手里拿的有刀、钢钎子、木棍。还有拿砖头往我们这边砸。对方的棍子等都是从他们公司里边拿出来的。我不识字,也不知道公司叫什么名字。我们这一方还有我父亲和我弟弟柏某丙受伤了。对方是否有人受伤我不知道。刘某甲是我姑家表弟,闻某和刘某甲是夫妻俩。刘某甲和闻某不在场。刘某甲有车才买的,可能是白色的宝马车,就是因为他们不办手续还砸车,才出的事。
(3)被害人柏某乙陈述
昨天晚上七八点,我在卧龙区七里园乡车管所附近被一群安徽的“蛮子”打伤了。昨天下午日头还没有落时,大概五点左右,我侄子柏某甲到我家里,他说:“这边亲戚(刘某甲)打电话了,出了点事,一块去瞅瞅”,我害怕他们生气就和我另外一个侄子柏某丙就坐上柏某甲的车来了。下了车,见到了有大几十个“蛮子”在一家店门外站着,他们手里拿着铁棍子,听见他们噘着:“来个回子给他丢(打)倒,来个回子给他丢(打)倒,”当时我们这方就我俩侄子我们三人;等了一会,我们这边又来了些人,具体有多少人我也不知道,到天快黑的时双方打了起来,这些“蛮子”就拿着铁棍来打我们,我们空手,没有拿东西,其中,一群“蛮子”把我打倒地上后,我就晕了,剩下发生的事我就不清楚了。一直到夜里,我在医院里才清醒过来了。具体地点我说不清,我对这里不是很熟。我知道在车管所附近,大路(仲景路)的西边两间门面房前面。和柏某甲、柏某丙为什么到现场去是因为我怕刘某甲和对方打起来,我们是来劝架的。不知道刘某甲具体为啥事和“蛮子”发生的矛盾。从开始到结束我没见到刘某甲。天黑了,当时也有围观的群众,我说不清有多少人,反正一大群。我头被打伤了,缝了好几针,我头晕也说不清楚。左手手腕也被打伤了,现在疼的很,我被“蛮子”拿的铁棍子打伤了,他们拿着棍子乱打,我说不清具体是谁打的。除了我和我俩侄子我不知道还有谁在场。我知道我们这方柏某甲、柏某丙我们仨被打伤了,对方是否有人受伤我不知道。刘某甲是我亲外甥,闻某和刘某甲是夫妻俩。刘某甲和闻某是否在场我没有看见。
(4)被害人柏某丙陈述
2014年3月3日下午在车管所对面腾达货运公司门前发生打斗,我知道,我当时就在那,我还被打伤了。2014年3月3日下午我正在家里,我堂兄柏某甲到我家来找我,说他妻子家的亲戚(也是回民)在车管所那和别人有纠纷,还被对方打了,对方是安徽人。他来喊我和他一起过去看看。我就跟他去了,我和柏某甲还有我们的二伯柏某乙三人一起,坐着柏某甲的黑色奥迪A6轿车就往车管所去。我们到那时大约六点多钟,就见柏某甲把车停在车管所对面路边的一个写着“腾达货运”的房子前,柏某甲说他亲戚就和这个公司的人发生的矛盾。我们车在那停下,我就见在这个公司门口有几十个人在那站着,手里都拎着铁棍和木棍。我们三个刚一下车,就听见这些人中有人在骂“回子们来一个,打死一个”,对方还有人说‘从上海调人来,拿着枪整’.接着就有七八个人拎着家伙朝我们冲过来,动手打我们三人,我头上被打了三棍,被打倒在地,紧接着我就被刘伟开车送到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后来又转到了万和医院。打我们的这些人我也不认识,就是站在货运公司门口拿棍子的那群人,应该就是他们公司的人。我看到对方拿的有木棍、圆筒钢管,铁棍、还有刀。我们三个根本没还手,就被打倒了。什么样的刀这我没看清,反正我见对方拿的有刀。我头上后脑勺的右侧被打伤,头痛,我感觉应该是被钢管之类的东西打伤的。柏某甲妻子家的亲戚我不认识,我们到那后也不知道谁是他们亲戚。我下车就被打倒,后来就被送医院了。到现场后,我就见货运公司门口有一群拿刀拿棍的的人,旁边路上还有别的人,但我也不认识。我们到场时没见刘伟,后来我被打倒后刘伟把我送医院的,刘伟应该比我们晚去。刘伟二十多岁,也是我们村的。刘伟穿什么衣服我没注意,他没有参加打斗我们到那时,我二伯柏某乙戴着我们回族的白帽子,可能对方以为我们是柏某甲妻子家的亲戚喊来的帮手,所以打我们。柏某甲当时他只是说亲戚在那被人打了,喊我们去看看,也不是去打架的。在我们三个去现场的路上,柏某甲是否和其他人有电话联系我没注意。我要求做法医伤情鉴定。
5、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证言
2014年3月3日下午,我岳父闻富有和一个卖车的去腾达运输公司办理过户换协议业务,腾达公司的安徽人要800元手续费,为此发生争执。我岳父闻富有给我打电话,让我到场的,我给我舅家老表柏某甲打电话,说闻富有被安徽人欺负了,让他赶紧来,柏某甲又联系他们凉水泉的柏子敬、柏某乙、柏子明、柏某丙等人,开车到了腾达公司那,后来我给我父亲刘建国打电话,是我妈接的,我说了这事,让他们来,后来我爹妈都到场了,还有老家蒲山清泉的一些村民,有刘发成、柏子涛、其他清泉的村民我叫不上名字也到场了。我就联系这些亲戚和一家的到场。柏某甲和柏子明也联系喊有人到场。联系这些人是因为闻富有和腾达公司发生口角吵架了,骂我们回民了,另外安徽人把我的宝马车用木棍夯了几下,还纠集二三十个在南阳的安徽老乡,弄些木棍准备打架。我就喊了柏某甲等亲戚和家人,后来柏某甲们凉水泉村和我们蒲山清泉村的部分村民也到场了。我喊人到场主要是想向安徽人示示威,讨个说法。我们这一方有些人我不认识,也没戴回民的白帽子,我不知道是谁联系纠集到场的。双方打起来时,我在公路东侧站着,没有参与殴斗。
(2)证人刘某乙证言
当晚双方打起来时,闻富有冲上来了,打之前他还上前叫阵骂我们。打起来之前刘某甲一直在场,但打起来时我不注意他是否冲上来打。刘某甲一方有个留八字胡的男的吵骂的很厉害,拿着一个长棍子,每次都领头带人向我们冲,他的同伙跟着他,有的还不情愿跟他上来打,他领头冲有两三次,都被站在双方之间的警察阻拦住了,最后一次对方冲上来的势头很猛,警察没有阻止住,随后我们双方打起来了。对方的人聚在一起从北边慢慢向我们逼过来,我们这一方的人当时都在腾达公司门口站着,我和李家某、李士辉、宋红军等人都拿着木棍,站在前面,注视着对方的举动,何某某、刘某丙、“小铁锤”等老乡站在我们后面。双方一触即发。对方叫骂着不断向我们逼近,突然想我们扔过来砖头,我们人群后面也不知谁大喊一声“妈的,都打到公司了,我们冲上去打吧!”于是我们这一方的人就拿着木棍冲上去了。双方就在一起打起来了。李家某、李士辉、刘某丙都拿着木棍冲上去了。我没有打着人。李家某、李士辉、刘某丙是否打着人我不在意,当时情况很乱,天又黑了,看不清。对方被打伤的人我没注意是谁造成的,我们这一方的何某某被人砍伤了,当晚是王龙告诉我的,何某某说是在腾达公司南隔墙鑫磊石业公司门前被一个胖子拿关公刀砍伤的。有一个叫李吉化的老乡,当天下午也到场了,我问他是怎么来的。他说是李士辉给他打电话让他来的。刘某丙和“小铁锤”是一个公司的,小铁锤是李家某的妻弟,应该是李家某联系的小铁锤,小铁锤和刘某丙一起到场参与的这个事。其他老乡我不清楚是谁联系的。
(3)证人刘某丙证言
我是昨天下午五点多,将近六点的时候从我务工的迅达运输公司开车去腾达公司的。我到那里后,腾达公司有十来个人,都是我们凤阳县刘府镇的老乡,我认识其中一个叫李家某的老乡,别的人我不熟。我们迅达公司的人也是凤阳县刘府镇的,两个公司都是做相同业务的,并且位置也离得不远。昨天下午我在公司里,接到个电话,接通后听出来是腾达公司的老乡,具体是谁我没听出来,说有人去公司找事儿,让老乡们过去帮忙助威。挂了电话之后我就开车去了。腾达公司的人也约有别的在南阳的安徽凤阳县的老乡,具体是腾达公司谁喊到场的老乡我不清楚。因为到后来出了腾达公司的十来个凤阳老乡,还有二十来个老乡到场。事发现场的木棒是腾达公司的人购买并给每个安徽凤阳老乡发了一根,准备对方来公司找事的本地回民。腾达公司喊到场的凤阳老乡,因为我才到南阳二十多天,仅认识李家某,还有几个面熟的但是叫不上名字。我到场后腾达公司应该已经将木棒买回来哦,分发木棒的时候,木棒是腾达公司的人从他们公司屋内抱出来分发给在场的老乡的。腾达公司也给我发了一根木棒,让我自卫。不过我拿着木棒并没有参与打斗。腾达公司的人肯定参与打斗了。到腾达公司闹事的有四十多人,都戴着白手套,是同在车管所附近做相同业务的本地人刘晓纠集来的。这些人拿着木棍、铁棍和刀。事后腾达公司的一个年轻男子收集老乡手中的木棒后放在我的途观车上。当时李家某。李士辉还有腾达公司一个小伙子准备坐我车。可能是李家某或者李士辉让这小伙子把木棒放我车后备箱的后备箱是我打开的,后来放木棍的小伙子没有坐我车,李家某和李士辉上了我的车。
(4)证人雷某证言
我有一辆牌号为豫R87082(黄牌)的东风牌厢式货车,2014年3月初的一天我到南阳市车管所南边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前的公路边去卖这辆车,卖了一天也没有卖出去,到下午五六点钟,我无意中看到公路东侧有个“鼎盛运输公司”的招牌,写着回收二手车,于是我就把车开到这个公司去问。我是和这个公司一个年轻娃(签卖车协议时该年轻娃签名为:闻雷,并留了手机号)和一个老头给我谈的卖车这事儿的,谈的过程很短(因为我春节前骑摩托车腿被撞骨折了,开不了货车,我这货车停那还得出营运费用,于是我着急卖车),很快就谈成了卖车这事儿,签了卖车协议,以一万九千元的价格成交。我这辆货车靠挂在南阳市奥通运输公司(经理张东军),该公司以前在北京大道那办公。我把这辆货车卖个鼎盛运输公司的第二天上午,我想着既然把车卖了,就和新车主到把所靠挂的奥通公司把该车的实际经营人变更情况登记一下,把车主名换成新车主。于是我给张东军经理打电话说这事儿。张东军说我货车靠挂的奥通公司换成腾达公司了,现在在市车管所南边不远公路西侧办公。于是我就去鼎盛运输公司,鼎盛公司买我车的闻雷说上午忙,走不开,让下午再去腾达公司办新老车主换货车靠挂协议这事儿。下午四点多,我又到鼎盛公司,鼎盛公司买我车时在场的那个老头骑着电动车带着我去腾达公司。鼎盛公司这个老头先是对腾达公司柜台内的业务员说把我卖给鼎盛公司的这辆货车档案提出来,换个公司靠挂。腾达公司的业务员不干。于是这个老头就让该货车的实际车主在腾达公司换个协议,变更登记一下,相当于是新旧车主在货车所靠挂的腾达公司办个过户手续。腾达公司的业务员向这个老头收取八百元手续费,因为在南阳城区,货运公司办理货车车主过户手续,行业惯例是,货车所靠挂公司一般只收取五十到一百元过户费,我听说收取过户费最少的是福瑞达运输公司,才收取二十元手续费,腾达公司办这个业务要八百,明显高于货运市场价。于是鼎盛公司这个老头嫌贵,说不过了。我不愿意。这个老头带着我回到鼎盛公司,对公司的人说腾达公司收过户费要钱高。我说车卖给你们了,还是办完过户手续,省得以后麻烦。于是鼎盛公司买我车签协议的那个娃(闻雷)开车去,拉上一个年轻娃、这个老头还有我,我们四个人又去腾达公司。我们到之后还是说过户的事儿。经营腾达公司的外地人说我们四个人是去吓唬他们的。双方随机就吵了起来。我是卖车的,没有参与吵架。当时腾达公司的人男男女女的上来一群,在腾达公司门前和这个老头吵着骂着,女的用手指头指着这老头。鼎盛公司这个老头吵不过对方。我看见腾达公司一个二三十岁比较瘦的长发男的在腾达公司门前打电话喊人来,大约有半个小时,挂着“沪”字和“皖”字牌照的小汽车开始陆续到场,总的有十五六辆,到腾达公司有二三十人。随后鼎盛公司的这个老头也打电话喊人,一会就有个开宝马的人到场了,把宝马车停到了腾达公司门口。腾达公司有人拿着木棒,其中一个男的拿短木棒还敲打宝马车的门窗。随后警察也到场了。后来我看双方人越上越多,坐上就走了,之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5)证人闻某证言
2014年3月3日18时左右,我老公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送茶,说是在车管所附近,我去之后才了解的大概情况。我去之后看到奥通公司(他们招牌上还写有“腾达”字样)门口站了二三十号人,我们这边有我老公刘某甲、我父亲闻富有、我兄弟闻雷还有办手续的原车主,因为我父亲买了一辆车需要通过奥通公司过户,奥通公司向我父亲索要800元的过户费,我父亲嫌多,就让我兄弟和我老公去找他们说,想出少点钱,我不知道他们两个是谁先去的,后来没有说下来,接着奥通公司那些“蛮子”们就拿着棍子出来砸我丈夫开的车。我丈夫的车停在奥通公司门口北侧,距离公司玻璃门一米朝外的样子。后来不知道谁报警了,你们派出所的民警随后就过来,民警在现场调解的时候,因为我听刘某甲说奥通公司的人砸我丈夫开过去的尚未注册的新白色宝马车后,我就去质问他们为什么要砸我的车,这时候对方一个穿粉色上衣的女子厉声对我说“我砸了你的车,就赔得起你”,我俩就争吵起来,我上去想扇她两巴掌,但是没有打着她。我不知道谁叫我们家里人过来的,我丈夫刘某甲(刘某甲)在马路边不停接电话,可能那时候家里已经知道了。家里来的都有刘某甲的大舅和二舅,还有大舅的儿子柏某甲和三舅的儿子柏某丙,后来我“花妈”(婶子)张某是和我一起过来的,别的大部分人我都不认识。家里人来了之后我回公司去了,我不知道家里人来之后发生了什么事,后来我和“花妈”再次到现场时,就看见对方一群人手里拿着棍棒、铁棍以及砖块、石头等物从店门口处朝我们这边冲来,紧接着双方就相互打开了,后来我们这边的人就被打散了。我们这边的人打架时,用工具了没有我很害怕,没有看清楚。我到之后看见奥通公司有大概二、三十人拿着棍子冲上来对着这边乱打,接着我就跑了,我没有看见他们是怎么打的。我知道的有五个人受伤了,我“花妈”、两个舅还有舅家的两个老表柏某甲和柏某丙。我听我“花妈”说她腰不会动了,两个舅和舅家的老表都是头上受伤了;除了张某,其他四个人都满头是血。现在受伤的人他们都在原县医院即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我在现场的时候,听到“蛮子”中间有人大声叫嚷“明天要从上海坐飞机往这边调人,带枪过来整死你们”。
(6)证人张某证言
2014年3月3日晚上,在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蛮子”经营的奥通公司(具体名字我说不清)门前大路上被“蛮子”们打伤了。昨天下午六点左右,我和闻某去给刘某甲送茶杯。到了“蛮子”经营的公司门前,看到二三十个“蛮子”手里拿着木棍子、铁棍站在公司门面房外边,刘某甲的白颜色宝马车停在奥通公司门前,车头被砸了,民警已经在场调解,闻某看到宝马车被砸了,情绪比较激动就和奥通公司的女人们发生冲突,也被民警劝开了。我和闻某就回公司了。因为之前和“蛮子”经营的业务上有合作,我认识在场的人中有十几个,这些人只是认识,面熟。只有宋红军和龙龙这俩人能叫上名字,我们这方有刘某甲、闻磊、闻某、闻富有、刘国文、还有办车辆买卖协议的车主,这时还没有见到回民在场。我和闻某回公司把经营一天的钱整理后,刘某甲他们还没有回来,我和闻某又开车去看看,这时天已经黑了,大概七点多,闻某把车停在奥通公司门前路东边,下了车看到“蛮子”们有三四十个手里拿着棍子,站在公司门前,比刚才我去的人多,和这些“蛮子”相对的也有一群人,我刚到路西边,“蛮子”们就打过起来,有仨人朝我冲过来,我看到其中一个人拿着木棍打到我右肩膀上,我扭身就跑那人又撵上我,又往我背上打了一下,把我打倒在路上,接着又有人用脚踹我后背,我就趴在地上不敢动了。后来120车把我送到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了。第二次到场时,和“蛮子”们对峙的我看上去有十几个,这些人都是刘某甲的亲戚,他们听说闻富有被欺负了,都过来了,这些人我都不认识,我也叫不上名字。我过马路时路上人多,我只招呼着躲车,没有在意双方打架的人员,我刚到马路西边就被“蛮子”们打倒了,我没看到具体是如何打的,我倒地上是看到地面有很多人的脚,看上去双方人很多。之前刘某甲和“蛮子”没有矛盾。参与打架的“蛮子”中间一部分是奥通公司员工,还有些是新时代、宇南、恒远、恒润、佳通等运输公司的人,他们之间亲戚朋友关系。我右肩膀、后背都疼,软组织挫伤,没有骨折。打我的人我叫不上他的名字,我能认出来这人,因为当时我看着他拿棍子朝我冲过来的,这人二三十岁,中等个,稍微胖,上穿黄色带毛领子的外套,见他的话我能认出来。这人之前没有见过。我老公闻新东是闻富有的堂兄弟,闻某是闻富有的女儿,刘某甲是闻某的老公,我是闻某的婶。当时120车来时,有个回民也被拉到了医院,我就知道他也受伤了,其他的人我不清楚。
(7)证人李某某证言
我是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边庄村碧玉山庄小区北隔壁的金地通五交化商店的店员。店主是王红,王红是我表弟媳妇。2014年3月3日晚上19时许在边庄村腾达货运公司门口发生的聚众斗殴事件我当时在商店门口,我的商店在事发现场北边,因为距离现场不是很远,所以当时我能看到现场。当时我就看到现场有很多人,包括围观的人,后来越来越多,我就进屋把门关上了,后来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至于后来打架,我是听别人说的。2014年3月3日下午17时许,一辆黑色轿车停在对着我家商店的马路边,从上面下来一男子,到我店里买了9根洋镐把,因为我刚到店里不久,对店里商品价格不熟,当时我问店主王红,一根洋镐把多少钱,王红说一根7块,要9根的话算60块,后来那名男子给了王红60块钱,拿着9根洋镐把放在他车的后备箱,开着车往北去了。那名男子开的是一辆黑色轿车,车牌号我没看到。那名男子20多岁,身高170厘米左右,身材中等,上穿短袄,衣服颜色记不清了。头发长短适中。当时店里除了我还有王红以及其他顾客。至少有两名顾客,我都不认识。王红和买洋镐把的男子不认识。
(8)证人赵晓证言
我和腾达运输公司没有啥关系,只是隔墙做生意的邻居。2014年3月3日傍晚,腾达运输公司发生聚众斗殴的事情你知道我知道一些情况。2014年3月3日18时左右,我看到腾达运输公司门前聚集了好多人不知道为啥在那里吵架,有三、四个警察在那里劝解。过了一会,其中一方有十几个人被警察劝解到腾达运输公司门前的马路西侧,腾达运输公司是员工都站在公司门前,等有二十多分钟,我看到马路两侧陆续开来了好多小轿车,有一群回族人带着白帽子在马路西侧腾达运输公司北边几十米处聚集,并且越聚越多,后来聚集有三、四十人之多,并且还有专人给他们发放白色手套及锄镐把、木棍等工具;同时腾达运输公司一方也聚集有一、二十人拿着铁棍、木棍等工具站在公司门前。双方在那里对持着,警察在中间劝解。期间腾达运输公司一方被警察劝解到公司屋内,可是过了一会,回族人一方叫骂着跑到公司门前时,腾达运输公司都陆续从屋内出来了,双方相距三、五米的距离都在那里互相放着狠话叫骂对方,警察站在中间劝解双方。突然,我没看清是那方先动的手,只看到双方像拉锯一样拿着工具相互冲打、呐喊,其中一方的一人或者几人一起用棍子、砖块殴打对方的,从腾达运输公司门前一直打到公路西侧,持续有十几分钟时间,期间,回民一方有一个人在互相斗殴的过程中间,跑掉到马路西侧的水沟里。我一看真打起来了,就赶紧把饭店门前的灯掉,把门关上去二楼了,后来我看到马路西侧路上躺了一个女的,不知道是怎么伤的,后来被120急救车接走了。聚众双方是以谁为首的我不知道。我不认识参与斗殴的人。参与斗殴的人是怎么到现场的我没注意到。双方斗殴的工具是哪来的也不知道,只看到回民一方有一个个子高高的、胖胖的、上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大概有三、四十岁在那里发放木棍给每一个人。双方的受伤情况不知道,只看到打架后来了一些120急救车。我没在意刚开始吵架双方长什么样子。
(9)证人胡某某证言
2014年3月3日下午17时许,我公司同事宋红军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刘某甲那里去说说公司的事情,后来我就开着车带着王龙李和何某某一起去刘某甲那,到刘某甲那儿后,我看到刘某甲在附近一家公司门外正在吵架,我听了一下好像跟我们公司没关系,所以我就自己回去了,后来我听说何某某受伤了,所以我就到医院去看看他。何某某怎么受伤的我不知道。双方发生冲突时我当时不在现场,在天一驾校。当时我自己回去的时候,王龙李和何某某在哪不知道,当时没看到他们,电话也联系不上。何某某现在在在南阳市中心医院。宋红军现在在哪呢我不知道,他手机号是13701718066。我不知道宋红军他是怎么去腾达公司的。不知道他是坐谁的车去的。我们公司就我开的那辆桑塔纳2000型小汽车。宋红军怎么知道刘某甲在腾达运输公司那儿这个我不知道。我和宋红军等人到腾达运输公司见到刘某甲之后没有说我们之间公司过户的事儿,因为刘某甲一直在和腾达运输公司的人在吵架,我们插不上嘴,刘某甲也顾不上说。刘某甲看到我和宋红军了。他没有和我打招呼,和宋红军说了话。刘某甲在和对方吵架持续有一个多小时,一直到双方开始打群架。我和宋红军、何某某、王龙李在腾达公司门前空地那站着,有一个多小时,一直到双方要打架,我顾不上别人,一个人往南走了。我走时没注意宋红军、何某某、王龙李在干啥,当时天黑了,双方人很多,现场很混乱。
4、鉴定意见:
(1)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2014)0233号
证实经鉴定被害人柏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2014)241号
证实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3)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2014)0234号
证实经鉴定被害人柏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4)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2014)0235号
证实经鉴定被害人柏某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5、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四份
证明被告人闻富有、李士辉、李家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闻富有、李士辉、李家某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现场视频截图、凶器照片
(3)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证实案发现场安徽人一方和闻富有一方数十人打斗的现场情景。
(4)到案经过
证实了被告人闻富有主动到蒲山分局投案,有自首情节。
(5)110案件登记表
(6)关于《110案件登记表》的情况说明
2014年8月4日,南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了有关本案的110案件登记表。该表所显示的2014年3月3日17时42分报警的电话13262099885,系腾达运输公司电话,经查证,报警人为腾达运输公司股东刘某乙。
该登记表显示的当日18时57分重复报警的电话13613991161,经查证是闻富有女儿闻某的手机号。
(7)关于李士辉、李家某、刘某丙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
2014年3月3日晚本案发生后,涉案的双方人员纷纷逃离现场。李士辉、李家某把腾达货运公司门前地上的棍棒捡起放到刘某丙所驾驶车辆的后备箱,之后三人驾车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民警拦下抓获,口头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讯问。其间该三人配合传讯,没有反抗行为。
(8)出警情况说明
2014年3月3日晚19时许,我和民警刘重接到所领导通知,南阳市车管所对面一货运部有人打群架,需要增援已先期到达的一大队民警。接到通知后,我和民警刘重驾驶豫R5656警车到达事发地点。到达后,双方已经聚集了很多人,回民和安徽人双方人群都下持木棍,在相互对骂。一大队大队长张巍带领民警宋景兵,文职谷保伟正在劝阻。双方人群不断的往一起凑,准备打架。我们看情况不对,我们就站在双方中间劝阻他们双方保持冷静。但在此过程中,我看到有一木棍先从回民一方砸到了安徽人的人群里。接着双方开始了互相扔东西,然后双方开始互相打斗。后在其他增援民警到达现场,制止了冲突,并控制了部分参与打架的人。
(9)辨认笔录
辨认人刘某乙辨认出的4号照片,为犯罪嫌疑人柏某甲的照片。
辨认人刘某乙辨认出的8号照片,为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清泉沟2组6号村民刘永超的照片。
(10)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各一份
证实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由腾达公司李士辉、李家某一方赔偿闻富有、柏某乙、柏某丙一方人民币60000元,并已履行。双方互相谅解对方。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闻富有、李士辉、李家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而是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在公共交通要道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闻富有纠集多人,被告人李士辉、李家某积极参与,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闻富有、李士辉、李家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闻富有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家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士辉、李家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士辉、李家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经查,卷宗中有其本人供述、证人刘某乙等人证言、现场视频录像、抓获经过等证据相互印证,可证实本案中被告人李士辉、李家某系积极参与者,故被告人李士辉、李家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士辉、李家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士辉、李家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士辉、李家某构成自首。经查,被告人李士辉、李家某系本案发生后,驾车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民警拦下抓获。故被告人李士辉、李家某行为不符合主动投案,自首不能成立。故被告人李士辉、李家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士辉、李家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士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士辉参与救灾捐款构成立功。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士辉在海南省文昌市抗击台风中积极参与救助、捐款,行为值得肯定,但该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立功不能成立。故被告人李士辉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士辉构成立功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具有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自首、累犯、从犯、民事调解、双方相互谅解、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闻富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士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家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家某的刑期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蔡 军
审 判 员  杜 帅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兰 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