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030号 申请执行人曾宪法,男,1978年8月7日生。 被执行人马德鹏,男,1979年10月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马德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1.5万元,现本案已和解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曾宪法与被执行人马德鹏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员 :王玉利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文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