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桐法执字第00027号 申请执行人刘汝,女,1965年3月19日生。 被执行人陈德清,男,1974年5月15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陈德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1.2万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刘汝与被执行人陈德清一案执行完毕。 执行员 :张志怀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徐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