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054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12月17日生。 被告祝某某,男,1965年12月2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祝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段 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馥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