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103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12月17日生。 被告肖某某,男,1974年10月2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得森 审 判 员 陈鹏飞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馥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