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275-1号 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晓冰。 委托代理人朱文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方成,男,1959年1月27日生,汉族。 被告钱惠英,女,1958年5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方成、被告钱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以被告主动结清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国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