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民初字第24号 原告许广聪,男,汉族,1986年生。 委托代理人时学宣,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秋红,女,汉族,1988年生。 原告许广聪诉被告李秋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许广聪及其委托代理人时学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秋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许广聪诉称,原、被告经介绍认识,2009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许某某,许某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2011年农历2月因生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方找寻均无下落。原、被告分居已三年之久,婚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秋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质证权、举证权。 经审理查明,许广聪与李秋红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腊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1月2日生育一子许某某。李秋红于2011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 以上认定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本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可予以印证。 本院认为,原告许广聪与被告李秋红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李秋红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许广聪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许广聪与被告李秋红的婚姻关系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广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张 艳 陪审员 李春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辰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