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人民法院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民初字第35号 原告权秀玲。 被告李学仁。 原告权秀玲诉被告李学仁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于2015年元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权秀玲、被告李学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权秀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1年6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到女方落户,婚后生育四子女,即长子李怀勇34岁,次子李海振30岁,长女李小妮28岁,次女李二静23岁,四子女均已成年。共同财产有平房六间,别无其他共同财产。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经常生气,被告好吃懒作,对原告父母极不尊重,被告酒后无端找事,稍不随其心意就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身上经常是旧伤未好又添新伤,为此,原告痛不欲生。2014年3月份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拒不到庭,法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在半年的时间内双方没有和好的迹象。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六间双方均分。 被告李学仁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权秀玲与被告李学仁于1981年1月2日办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子女,长子李怀勇1981年7月7日出生,次子李海震1985年2月8日出生,长女李小妮1987年2月25日出生,次女李二静1991年1月15日出生,四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平房六间。2014年3月份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法院作出(2014)开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 以上实事由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权秀玲主张离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权秀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权秀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