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城民初字第291号 原告王某,男,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87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希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晓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