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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玉琴与相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333号 原告孟玉琴,女,汉族,生于1957年2月17日。 被告相恩生,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17日。 原告孟玉琴诉被告相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直接送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333号
原告孟玉琴,女,汉族,生于1957年2月17日。
被告相恩生,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17日。
原告孟玉琴诉被告相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直接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向原、被告直接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于2014年12月15日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1日,被告经朋友马兰萍介绍借原告现金250000元,约定利息1分,被告最后一次支付利息为2013年3月,后被告一直未还款,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利息已全部付清,同意按本金250000元偿还,并且被告刚从监狱出来,没有能力,要求还款时间长点。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双方约定月息按百分之一计算,原、被告均认可利息计算为全部付清。双方债权债务除此250000元借款外别无纠纷,下余部分原告予以放弃。本金250000元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已证明双方之间系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约定了借款利息,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计算为全部利息付清,下余部分原告予以放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相恩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孟玉琴欠款2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孟玉琴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相恩生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冰
陪审员 李春强
陪审员 刘 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