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1821号 原告彭战勋,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斌,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夏邑县红十字医院,住所地夏邑县滨湖路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战勋与被告夏邑县红十字医院医疗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战勋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邑县红十字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战勋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夏邑县红十字医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战勋撤回对被告夏邑县红十字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战勋负担。 审判长 付德运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李月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彭玉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