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565号 原告杨某,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森,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邓某,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梅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