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07号 原告朱某,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登科 审 判 员 陈登魁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