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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07号 原告朱某,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07号
原告朱某,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登科
审 判 员  陈登魁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