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892号 原告杨某某,男,192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某某,女,193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思林,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巧贞,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姬某某,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姬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三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姬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姬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7元,免除收取。 审 判 长 付德运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雷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