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720号 原告杨某,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翁庆丰(实习),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杜某,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杜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彭玉萍 |